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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7 13:29:01
辽宁阜新老太盛某在家中突发疾病,老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120人员赶到后,没有携带急救设备和药品进入家中,人工检查并做了心肺复苏措施后就声称老人已经死亡。此后,老人的儿女将120急救中心等告上法院,索赔9万元。2022年4月,法院终审认定120存在瑕疵,赔偿家属3万元。
老太盛某家住辽宁阜新,事发当日晚间,老人在家中突发疾病,其老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阜新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接到电话后立即给太平二院急救分站发出了派车指令。
太平二院接到指令后安排救护人员和救护车辆赶往盛老太家中,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未携带相应的急救设备及相关针剂等物品进入家中,急救人员在对盛老太采取了人工检查、人工心肺复苏措施后,即告知在场亲属说老人已死亡。针对本次急救,太平二院收取了急救费506元。
老人去世后,盛老太的儿女将120急救中心等相关单位告上法院,认为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调度错误、判令阜新市太平区第二人民医院在急救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索赔损失4万元,另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阜新市太平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盛老太的死亡与其自身身体因素导致突发疾病具有主要关系,卫生中心(阜新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在接到家属拨打的120电话后根据《阜新市急救区域划分》文件的规定内容,立即向患者所在区域的太平二院急救分站发出了派车指令,卫生中心的派车行为符合规定,在本案中没有过错,故卫生中心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太平二院接到派车指令后派出的急救人员到达发病现场后,并未携带任何急救设备或针剂等物品进入患者家中,急救人员进屋后只是采取了人工检查和人工心肺复苏措施后即告知在场家属说患者已死亡。对此,太平二院的急救行为存在瑕疵,具有一定过错,太平二院在本案中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及太平二院赔偿家属300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死者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前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太平二院在出诊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其医疗义务,对患者进行了现场救治,没有任何过错。太平二院的诊疗过程与死者的死亡结果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阜新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