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负面清单征求意见 新闻传媒业务准入许可有新规定

2022-02-22 15:48:02

饶雨SEO博客 https://www.raoyu.net

  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改委在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有关情况的说明中表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 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清单(2021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 6 项,许可准入事项 111 项,共计 117 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减少 6 项。

  

  征求意见稿中,在“禁止准入”类第六项中新增“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其中包括: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

  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 栏目、公众账号等;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

  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

  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活动。

  澎湃新闻记者对比2020年负面清单发现,“禁止准入”类仅有5项,其中第五项“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中曾提及,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除此项变化外,2021年负面清单中,文化传媒领域亦有其他变化。在清单“准入许可”类第十八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第94项“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出版传媒机构或从事特定出版传媒相关业务”中,新增“时政类新闻转载服务业务审批”,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取消“专项出版业务范围变更审批”和“图书、期刊印刷备案”。

  第95项“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文化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中取消“经营文化产品进口业务许可”。

  第96项“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广播电视相关设施的生产、经营、安装、使用和进口,不得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中,取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 。

  第97项“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广播电视、电影的制作、引进、播出、放映及相关业务”中,将“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的审批;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改为“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第99项“未获得许可、资质条件或通过内容审核,不得从事特定文体演艺活动、业务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不得设立娱乐场所、销售游戏游艺设备或经营文体业务”改为“未获得许可或通过内容审核,不得从事特定文化体育娱乐业务”。

  

在清单“准入许可”类第二十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 ”中,第111项“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中,新增“从事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公共账号平台服务,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其主管部门为广电总局和国家网信办。

  

第113项“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中,新增“从事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非联网方式播放广告内容除外),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主管部门为广电总局。该条款中保留了“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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