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春《无价之姐》晚于《跟我出发》16年发售,被诉剽窃理赔200万

2022-01-16 0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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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跟我出发》曲创作者董赫男与快手、李宇春及企业知识产权所有权、侵权行为纠纷案件民事法律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上诉人董赫男向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明确提出需求,规定快手服务平台删掉带有剽窃內容的《无价之姐》副歌部分的音频、视頻,并向3被告理赔200万。

【上诉人:马上终止侵权责任,理赔200万】

九派新闻根据刑事判决书掌握到,原告方需求包含:1.三被告马上终止侵权责任,马上删掉"快手”服务平台中带有剽窃內容的《无价之姐》副歌部分的音频、视頻;

2.被告从总体上涉侵权责任在《法制日报》头版头条发表道歉申明,并在“快手”平台首页持续一周发表道歉申明,向董赫男公布道歉,清除危害;

3.三被告一同赔付董赫男财产损失2000000元。

客观事实和方式为:董赫男是音乐创作《跟我出发》的曲创作者,具有该著作的版权。该著作是央视著名娱乐节目《欢乐中国行》的主题歌,2004年由董卿初次歌唱发布,在全国各地具备较高的名气和流传度。

快手公司经营的“快手”服务平台上所给予的《无价之姐》30秒的音频,截止到2020年9月29日该30s音频已被72.5W人做为音乐背景拍攝小视频应用,所拍攝的抖音视频被不断发展、共享,总计播放量近百亿元次。该30秒音频为《无价之姐》的副歌部分,该一部分与董赫男著作的副歌部分在音乐符号节奏构成、乐包组成、和旋连接上基本一致,主观性听觉系统体会也基本一致,早已与上诉人的音乐创作组成实际性类似。

【被告:不可以证实著作已线上发布】

九派新闻注意到,李宇春所属的艺人公司,被告方黄色石头企业在递交答辩状期内,对地域管辖提出诉讼,觉得:

一、董赫男递交的直接证据及起诉状,不可以说明其认为支配权的著作是已“线上发布或是散播著作”。

二、依据文义剖析,《最高法院有关互联网法院审判案件多个问题的要求》第二条第五项上述被损害的“版权或是邻接权”理应是归属于(已)“线上发布或是散播著作的”。而董赫男递交的直接证据,不可以证实《跟我出发》是已“线上发布或是散播”的著作。

三、即便将“损害线上发布或是散播著作的版权或是邻接权”表述为“损害版权或是邻接权”中的“发布(权)或是散播(权)”,董赫男认为的“著作权、拷贝权、出版权”也超过了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所管案子的范畴,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对上诉人认为的一部分侵权行为纠纷案件仍然无地域管辖。

四、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应将本移交被告住所地的底层人民检察院……

天眼查App表明,李宇春企业对于此事案子的地域管辖提出诉讼,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对李宇春企业认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以采取。

九派新闻注意到,《跟我出发》是央视综艺频道《欢乐中国行》的主题歌,由主持人董卿歌唱。发售时间2004年10月10日,由董赫男曲谱。

《无价之姐》是由李宇春做词,孙侨志编曲,李宇春歌唱的音乐,于2020年6月18日发售,是娱乐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的主题歌。

2021年1月23日,该曲得到第二届腾讯qq音乐游戏娱乐盛会本年度十大台湾金曲奖。

【来源于:九派新闻综合性】

著作权归原作全部,向原創献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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