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生重大资产质押行为未及时披露等 安徽证监局对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2022-01-04 19:48:00

  安徽证监局网站1月4日披露关于对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近日,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安徽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20年年报中受限资产披露内容不完整。2020年度,公司将持有的长安保险股权质押给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对上海浦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质押给万向信托股份公司,用于借款提供担保,均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资产受限制的情况,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4条、第42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26条的规定。

  二是发生重大资产质押行为未及时披露。2021年6月,公司将持有的长安保险股权质押给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向其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54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行发改委证监会〔2020〕第22号)第18条的规定。

  三是“18国厚01”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2018年5月,公司存在将非募集资金存储到募集资金专户并于当天与其余募集资金一并进行还款的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15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58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68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安徽证监局表示,希望公司认真吸取教训,主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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